巴拉圭电子雾化器要求

2019 年 12 月 12 日,巴拉圭国家卫生监督局DINAVISA发布的S.G. 第 630 号决议制定了与电子烟、电子烟、雾化器和其他尼古丁输送系统 (SEAN)、不含尼古丁的类似系统 (SSSN)及其使用物质的有关卫生健康的要求。

其中,第630/2019号决议第3条规定:“...... 打算开展本决议中所列活动的企业必须获得 DNVS 的授权才能运营,并遵守为此目的制定的要求。”在第5条中,它规定“......本决议所涵盖的产品必须按照 DINAVISA 制定的要求,并在国家卫生监督局系统DNVS 注册。

2021 年 8 月 11 日DINAVISA 发布了D.G. 第 153/21 号决议,规定了电子烟在 DNVS注册的要求,此外还规定了专门从事进口、出口、生产、分销和销售的企业的授权要求。第 6788/21 号法律和第 328/22 号决议指定 DINAVISA 为国家卫生当局,负责该决议中要求的监督和授权。

DNVS注册所需文件

DNVS注册所需文件要求如下:

1:由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产品注册申请书-作为申请企业对产品上市后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的宣誓书。

2:申请企业当前由相应卫生区域授予的授权复印件。

3:申请公司在DNVS 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对应的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对应的身份证和当前专业注册的经过验证的复印件。

6:证明公司律师的法律代表的文件。

7:生产企业声明的产品的成分复印件。

8:制造商授权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无论是国内的还是进口的。

9:由制造商或授权分销商(如果进口)签发的授权书、授权书或分销合同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

10:合同复印件或双方合同关系的证明,如果是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或质量控制外包,并有各自的公证签名证明。

11:制造商的质量控制证书。

12:所有外国来源的文件必须正式翻译成西班牙语(在最高法院注册的翻译)并合法化,以及相应的加注(视情况而定)。

13:所有复印件必须经过公证人员的认证。

14:决议中批准的表格,并附有支持该声明的文件。

15:支付相应的费用。

注:

1:补充液尼古丁含量不能超过20mg/ml。

2:电子尼古丁管理系统(SEAN):由尼古丁及其成分组成的配方。

3:不含尼古丁的类似系统(SSSIN):由调味剂及其成分组成的配方。

D.G. 第 153/21 号决议中说明书要求:

1.产品的组件描述和外观(装置或设备的图像)。

2.应包括一般警告和其他预防措施。

一般警告:

-远离儿童

-Mantener alejado de niños

-不建议孕妇和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使用

-No se recomienda а mujeres embarazadas у personas con afecciones cardiovasculares

一般注意事项:

本产品仅供成人使用

Este producto es solo раrа adultos

存放于阴凉干燥处

Almacenar en lugar fresco у secо

不要摄入

No se ingiere

避免接触眼睛、皮肤和粘膜

Evite el contacto con los ojos, piel у mucosas

3:应当注明“禁止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 "venta prohiblda а menores de 18 años."的字样。

4:健康警示将永久印在包装上,占据主展示面之一的 40%,以便始终清晰可见。

5:健康警示必须使用西班牙语。

6:对于含有尼古丁的产品,图例为:

“该产品含有尼古丁,一种令人上瘾的有毒化学物质”

"Este producto contiene nicotina, иnа sustancia química adictiva у tóxica"

7 对于不含尼古丁的产品,除其他化学物质外,图例为:

“该产品含有可能危害您健康的化学物质”

"Este producto contiene sustancias químicas que pueden dañar lа salud. "

补充容器的要求:

补充容器必须具有非排气填充机制

S.G. 第 630 号决议中对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第6条 电子烟及其填充容器、烟弹及类似物应具有防止未成年人操作和使用的安全机制,并应防止破损和液体泄漏。

第 7 条 规定国内制造或进口的电子烟、电子烟笔、蒸发器和任何其他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ENDS)和类似非尼古丁系统(ENNDS)及其中使用的物质的标签、容器或盒子,应包含符合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制定的文本的健康警语。

第8条 健康警示应直接印制在产品上,以便始终可见,包括在销售点展示期间。

第9条 规定本决议所涵盖产品的标签、包装或包装盒必须包含易于辨认和可见的不可磨灭的字符,并且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

2:活性成分/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3:目录

4:生产日期

5:有效日期

6:确保正确使用产品的说明

7:如何储存

8:使用说明

第 10 条 规定,当包装尺寸不允许包含如何储存和使用说明的信息时,应将其包含在随附的说明书中,并应在包装上注明“参见随附的说明书”。

第 11 条 禁止在本决议所涉产品的初级和二级包装上使用描述性术语或元素、商标、图案标志或其他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产品质量较差的错误印象的标志。就其内容、风险或排放而言,其危害性高于其他产品。

第 12 条:明确禁止在初级和次级包装上使用以下表述:“淡味”、“超淡味”、“温和”或西班牙语或任何语言的其他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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